编码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事项 |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黄壁庄水库) |
行政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河北省内陆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七条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有所辖水域的渔政部门征收,没有设渔政机构的,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开库前公示告知渔民渔业资源增值费征收标准 2.审核责任:审核渔民资格的身份材料。渔业船舶登记、检验、捕捞许可证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捕捞作业的及时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渔业资源费增值保护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渔业资源费增值保护费的; 4.擅自免征、减征渔业资源费增值保护费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渔业资源费增值费保护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实施渔业资源费增值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截留、坐支、私分渔业资源费增值保护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