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查处自然资源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市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
2 市行政审批局 根据部门职责,对未能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渣土、房屋预售等相关手续;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 市公安局 负责受理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4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违法建设、房屋违法销售行为行使处罚权。
5 市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管理并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6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县(市、区)查处宅基地违法行为。
7 市林业局 负责对林地、草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域除外)、草原行为。
8 市人民检察院 负责对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土地、矿产领域犯罪案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 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对没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交)还土地及限期治理、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等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
10 市供电公司 负责对违法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对不具备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用电手续、不予供电。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6.《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7.《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08〕第3号)
8.《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石字〔2011〕7号)
9.《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
10.《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