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3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环境治理义务,或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3、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