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行政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11月1日以后批准入伍,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且未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申请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需省退伍安置部门批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中,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入伍申请易地安置到我省的、本省内入伍申请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易地安置的,由省退伍安置部门审批。” 3、《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依据情况做出是否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在审批表上盖章,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后返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