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9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接收安置
行政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市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8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责任事项
1.制定政策责任: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2.档案审核流转责任: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转业士官、符合条件消防员等人员的档案接收、审查、移交 3.组织实施责任:会同组织、机构编制部门,拟订中、省直驻石单位和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或者未完成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任务的; 2.对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3.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4.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5.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