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安置退役士兵条例的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