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0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行政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1.《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61号)第五条:“各设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省军区统计随军家属安置名单,安置到市、县(区、市)的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拟订下达安置计划。 2.安置责任: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4.督导检查责任:军地之间应当建立督导机制,对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2.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3. 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