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行政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1、《石家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办字[2019]15号):第三条“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3、《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市、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军人证,退伍档案中患慢性病记载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慢性病、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例,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审批表》,指定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并通知县(市、区);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并通知县(市、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上报省级备案,监督各县(市、区)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关政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 2、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