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1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行政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1、《石家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办字[2019]15号) 2、《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3、《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2、处置责任: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做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组织祭扫责任: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 2、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