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4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优抚资金拨付
行政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3、《国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国家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市辖区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各分担50%”; 4、《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16〕45号)“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对等、统筹兼顾、科学规范、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理念贯穿于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周期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负责对申请设立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前期论证、政策预期评估,依据特定的政策任务目标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2、预算责任:提出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 3、分配责任:负责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4、监督责任:负责开展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5、公开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