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石家庄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身份确认
行政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在审批表上盖章,并将有关材料返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