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3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及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费的审核发放
行政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2、《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对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实施医疗补助的通知》(石民政〔2015〕38号)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费和医保范围外用药)给与补助,其中门诊费,离休干部家属遗属补助75%,退休干部家属遗属补助70%;住院医疗费,离休干部家属遗属补助25%,退休干部家属遗属补助20%。3.我市《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退休干部在执行现市医保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对个人自付(不含自费和社保卡支付金额)超过800元的部分进行补助:801-10000(含)以内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75%。医疗费补助一年结算一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休干部及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身份及各类医疗报销凭证。核对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医疗费资金数额。 3、决定责任: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按标准给予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汇总补助人员名单和医疗费凭据,并留存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政策规定不给予医疗费补助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人员,报销补助医疗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发放医疗补助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