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
行政主体 |
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2、处置责任:对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2、对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