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事项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主体 |
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认为办案律师提交结案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办案律师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2、发放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2、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