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主体 |
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依据文号: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条款号: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其司法鉴定资格,并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证书: (一)具有所从事专业执业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款号: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下放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权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司通〔2016〕43号 条款号:第二条、下放后由设区市、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司法鉴定管理职能(一)由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职能。1、行政许可申请的初审;2、统计、核实年度考评结果,对考评不合格的鉴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暂缓登记的建议,对考评不合格的鉴定人做出离岗培训的处理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进行审核、监督和指导;3、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照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有处罚权的,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4、协助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5、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3、决定责任:申请事项通过审查的,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申请事项未通过审查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省司法厅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或者有关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拒绝受理的; 2、在工作中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的; 3、不组织或不认真审查核实有关材料,隐瞒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并违规作出审核通过决定,导致申请人违规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市级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