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管理 |
行政主体 |
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