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主体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2、河北省司法厅与石家庄市司法局2021年9月24日签署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协议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有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有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申请事项通过审查的,代理省司法厅作出决定;申请事项未通过审查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代理省司法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拒绝受理的;
2、不认真审查核实有关材料,隐瞒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导致申请人违规办理有关事项的;
3、不按法定程序、时限代理省司法厅作出决定;或者在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下,不及时向申请人退还申请材料并进行书面说明的;
4、不按规定代理省司法厅送达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接省级权限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