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行政主体 |
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拒绝受理的; 2、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向省司法厅报送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的;或者在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下,不及时向申请人退还申请材料并进行书面说明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