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类 |
权力事项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材料受理) (A类、B类) |
行政主体 |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
实施依据 |
1、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四、具体实施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继续有效。”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四条“受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材料擅自收费的; 2、负责材料受理和制证人员,利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备注 |
此事项为省级许可项目,包括预审、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市科技局在受理环节代省厅核验材料;根据省厅决定代为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