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草原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形式开展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违规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申请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严重后果的;
8.在办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