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和草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植被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国家规定收缴罚款及实施罚款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