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违法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复核有关机关移交的相关材料,对证据不足以支持行政处罚的,可以要求移送部门补充材料或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责令其限期纠正但对拒不纠正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