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市投资促进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九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函【2020】422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的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投资者(以下简称检查对象)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此项不公开)
5.河北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冀商外资函【2020】6号)二、监督检查机构中本工作方案所称监督检查机构,是指省商务厅,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商务局(投促局、发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河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此项不公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的单位,进行整改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