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市级高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监督
行政主体
市投资促进局
实施依据
1.《石家庄市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市级高校科技合作)管理办法》石财教〔2019〕87号,第七条 市投促局主要职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投促局分别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组织管理、支出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石办字【2019】14号),负责市校科研合作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使用市级高校合作开发资金项目进行监督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市财政局。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的单位,进行整改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市级高校合作开发资金项目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