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商务局
为汽车销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2
市公安局
负责行业治安管理以及对公安交管部门批准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汽车销售企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监督管理。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汽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对无照从事汽车销售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法查处;负责汽车“三包”的售后监督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维护汽车销售行业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违法行为。
5
市税务局
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汽车销售经营主体提供《机动车发票》,做好发票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对涉嫌虚开发票、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依据: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
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5.《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9.《道路交通安全法》
1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