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监督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全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2
市公安局
对文物保护单位防盗设施建设进行指导;负责依法打击文物盗窃、盗掘、走私和隐匿等犯罪行为。按照消防安全“三级管理”要求,对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内的场所、经营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
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和文物机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在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及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6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