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商务局
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资源综合利用指导、回收零部件再制造等相关工作。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符合条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认定申请推荐工作,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生产。
4
市公安局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5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查处机动车维修业户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2号)
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4.《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职责和机构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7号)
5.《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主席34号令)
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21年18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