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旅游景区监督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承担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推荐、初审工作;负责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点)评定、复核工作;对旅游景区开放、价格和流量控制、应急预案进行指导。
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A级旅游景区内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3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进行定价。
4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5
市应急管理局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
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
7
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相关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8
市公安局
负责A级旅游景区的治安监管,按照消防安全“三级管理”要求,对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内的场所、经营单位实施消防监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8.《河北省定价目录》
9.《石家庄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石安委〔2021〕7号)
10.《石家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石政函〔201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