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06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内容的意见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完善审查标准;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征求意见的申请。 2.审查责任: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定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决定。 4.送达责任:向征求意见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确保其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影响不超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征求意见不予答复的; 2.因审核不严格,提出错误的意见,对省重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 3.在出具意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出具意见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