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2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对跨区增援作业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人员以及车辆的补助给付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扑火队伍跨区增援的意见》《意见》指出,火灾发生地政府作为受援方,需对增援队伍产生的车辆费用、人员补助等直接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增援队伍数量在50人以下(含50人),扑救时间不超过一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低于3万元;增援队伍数量100人以下(含100人),扑救时间不超过一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低于6万元。扑救时间每增加一天,补助金额分别增加1万元和2万元。河北省防火办每年也将安排一定资金,对敢打敢拼、勇挑重担、服从命令、灭火成效好、增援距离远的队伍进行补助。对因执行跨区增援作业而造成的队员伤亡以及大型机具、车辆损坏等其他意外情况的补助、赔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决定,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办理相关补偿手续。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补偿条件的;   3.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补偿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补偿的; 4.未严格调查核实,补偿金额与实际减少经济收入严重不符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