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68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事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全条款 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全条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情况受理申请人缴费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缴通知、森林植被恢复费银行到账通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预收。对行政许可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库、分成;对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退款。 4.事后监管责任: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2.不应当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 3.未按法定标准、范围、程序、权限及时限实施征收和退款的; 4.擅自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比例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过程中发生截留、私分、坐收坐支或违反规定开支等腐败行为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