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03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绿化造林技术指导及咨询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版)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等绿化任务。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林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林业重大损失或侵害林农合法权益的; 4、在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