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造林绿化任务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3.县(市、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冀林草字【2018】2号)和市政府下达任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对各县造林面积、质量、成活率等验收。 3、决定责任:根据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县对不达标准的小班补植补造。 4、送达责任:验收后,给各县下发验收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补植补造的县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对符合条件验收确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林种质量,对商品林种子采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办理验收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