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8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事项
石家庄市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省局要求上报表彰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