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责任事项 |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护林防火指挥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推荐条件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以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