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受理范围为: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辖区内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2.审查责任:按照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活动申请表、防火承诺书等,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违规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申请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严重后果的; 8.在办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