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98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苗木培育咨询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职能,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苗木咨询事项有登记记录。 2、起草责任:对苗木咨询需有深入研究,详细答复或书面答复。 3、审查责任:对苗木培育咨询答复需经相关技术人员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相关技术人员研究论证后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咨询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给予审查通过的 3、未听取相关技术人员合理意见,对苗木企业造成损失的 4、在制定苗木政策及规定中玩忽职守的 5、在林木种苗服务时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