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0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对扑救火死亡、致残人员的补助给付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补偿申请,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提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初步意见,并核算补偿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补偿的决定,确定补偿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发放资金责任: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补偿资金发放给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补偿条件的;   3.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补偿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补偿的; 4.未严格调查核实,补偿金额与实际减少经济收入严重不符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