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第二款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是在国家规划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实行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的规定。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依法实施,就是说并不一定所有的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一概而论,全部支持,其主要原因是实施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有粮食安全问题,生态安全问题,农牧民增收问题,还有国家补贴问题等等,所以实施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必须依据国家规划而定。二是规定了实施退耕还草后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的规定,该项规定主要考虑避免退耕还草后再次复垦的发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核实登记程序、标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按照年度计划,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核实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现场核实,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核实登记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照核实登记情况,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确保退耕还草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草核实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核实登记的不予核实登记,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实登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退耕还草质量,导致项目资金和林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办理退耕还草核实登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