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1、《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发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审定)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18〕54号)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3、《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是河北省林业局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2日。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市级抽查、省级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并接受国家核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整地面积、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种苗质量、合同签订、林权证发放、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政策兑现等。检查验收成果主要包括:检查验收报告、验收统计表和验收图等。 第四十六条 县级自查验收主要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对当年造林分两次进行阶段验收,第一次在6月底之前完成,第二次验收在翌年6月底之前完成。退耕地造林在享受国家粮款补助期间每年检查一次,可与年度验收同步进行,最晚在10月底前完成。各县要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完成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抽查和省级复查验收在县级自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市级抽查和省级复查面积都不少于县级上报面积的10%,市级抽查县数为所辖全部工程县,省级复查县数不少于工程县数的30%。 省、市对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和荒山荒地造林第三年保存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县级上报面积的2%。 |
责任事项 |
1.选案责任:根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检查工作安排确定复查对象或复查范围。 2.检查责任:对被检查对象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3.处置责任:核实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要求其进行整改;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复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被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开展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的复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