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版)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 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造成损失的 8、对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