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01 |
权力类型 |
其他类 |
权力事项 |
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审核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国家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全文)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应当进行补植;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四十的,应当重新造林。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上一年度、人工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应在整地前3个月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编制完成,报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林业重大损失或侵害林农合法权益的; 4、在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