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00 |
权力类型 |
其他类 |
权力事项 |
森林植物检疫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版)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或侵害森林合法人权益的; 4、在制定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森林资源保护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