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或者加工木材,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造成损失的 8、对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