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6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生产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干果)的行政强制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室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办字﹝2019﹞38号)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市林业局负责。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生产的农产品(干果)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机构或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干果)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强制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未依法实施对生产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干果)的行政强制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8、在对生产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干果)的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