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8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林种划分确认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责任事项
1.启动责任:公示告知林种划分确认的程序、标准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报送的相关材料,现场调查,提出初步林种划分确认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提出林种划分确认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林种管理相关规定,对划分确认的林种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划分确认的林种用途不予划分确认,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划分确认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地方重点林种保护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4.办理林种划分确认、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