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97 |
权力类型 |
其他类 |
权力事项 |
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第九条 强化科技支撑。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材料选育等应用技术研究。制定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树种、能源树种以及观赏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建立良种选育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加快良种选育进程。推进林木良种科技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一条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余缺调剂,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支持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苗木企业所申请的服务事项作出明确回复并登记记录。 2、起草责任:对苗木企业所需技术服务实地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及书面回答。 3、审查责任:相关技术人员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相关技术人员研究论证后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服务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给予审查通过的 3、未听取相关技术人员合理意见,对苗木企业造成损失的 4、在制定苗木政策及规定中玩忽职守的 5、在林木种苗服务时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