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99 |
权力类型 |
其他类 |
权力事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咨询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咨询事项有登记记录。 2、起草责任: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咨询需有详细答复或书面答复。 3、审查责任:对申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木企业手续需齐全。 4、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上传相关网站。 5、解释备案责任:对咨询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在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给予审查通过的 3、未听取相关技术人员合理意见,对苗木企业办证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4、在政策及规定中玩忽职守的 5、在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