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林地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未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1〕第14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林地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未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4、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造成损失的;8、对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9、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