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造林绿化工程项目面积、质量、成活率等验收考核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应当进行补植;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四十的,应当重新造林。 2.国家造林技术规程15.2.1.3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第三方验收后,抽查各县造林面积、质量、成活率等 3、决定责任:根据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县对不达标准的小班补植补造。 4、送达责任:验收后,给各县下发验收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补植补造的县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验收确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林种质量,对商品林种子采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办理验收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